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一男子不听劝阻、执意外出,并殴打小区防疫封控管理人员。2月15日,沙市警方依法对该男子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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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决不姑息
15日上午9时许,违法嫌疑人苏某不遵守沙市区关于疫情防控管理有关规定,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执意从其居住小区的门栅栏处翻越外出。等到其返回小区时,又拒不配合小区防疫封控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登记,仍强行翻越栅栏进入,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推搡、殴打。沙市区公安分局西区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依法控制违法嫌疑人苏某。
苏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苏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露头就打,顶格处理
2月10日,沙市区公安分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对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不配合、不服从有关要求,伤害威胁、侮辱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等10项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沙市区公安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沙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不配合、不服从党委政府及新型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的决定、命令、通告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委政府及新型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公告后,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政府部门、街道社区、乡镇村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确诊的新型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上述人员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肺炎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起哄闹事、非法拘禁、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规定,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围堵医疗机构或政府指定医学隔离观察点,扰乱医疗秩序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从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处理结果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
2020年2月10日 百分百随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