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关注]腾讯360又“打”起来了!这回360赢了
楚刘飨 TO: 2018-1-30 08:32 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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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的“3Q”诉讼大战(360公司、腾讯公司)曾轰动一时,最终腾讯公司胜诉。

腾讯360又“打”起来了!这回360赢了,判决书真给消费者提气,许多小伙伴或许还不知道前不久,腾讯和360又打了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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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因为浏览器屏蔽了腾讯视频的广告“挡”了腾讯的财路被腾讯告上了法庭,腾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360旗下的世界星辉公司开发经营的“世界之窗浏览器”软件设置有广告过滤功能用户使用该功能后可以有效屏蔽“腾讯视频”网站在播放影片时的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小编感觉这么引用,有广告之嫌)腾讯360又“打”起来了!

腾讯认为360的上述行为使该公司不能就网站影片的片头及暂停广告获取直接收益遭受经济损失,而360屏蔽广告的行为提升了其用户的使用体验度获得其商业价值的提升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极大地损害了腾讯的合法权益。

腾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世界星辉公司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480万元律师费19.6万元以及公证费4000元。

1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小编看了法院的判决书。

作为一名消费者真的感到非常振奋,因为其中多次提及并支持用户(也就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摘录几处精彩原文,提提气吧!

1、“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不应是不变的,而是要顺应技术、社会及网络用户的需要进行调整。

2、在认定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时不能仅考虑竞争者的利益,还要考虑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也需要从社会角度考量,而非仅涉及双方利益在互联网产业下广大网络用户的利益即为社会公共利益。

3、无论是世界星辉公司运营的浏览器还是腾讯自己运营的浏览器,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的前提下是否使用、如何选择其权利不在浏览器运营商而是用户。

4、科技进步带来的成果、实惠网络用户有权利享受它,促进商业模式的改变和技术创新实现网络用户福利最大化,以此实现公众利益这恰恰是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原理和趋势。

5、是否使用特定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取决于网络用户的自愿选择,在观看视频过程中网络用户利益的知情权选择权,是体现保护社会公众利益行为的重要因素。

6、法律不排除、不限制、不禁止网络用户具有选择权,意味着网络用户在浏览免费视频时不负有观看广告的义务。

判决书最后部分这句话说得更精彩,如果经营者经营依托的产品或者服务确实有利于消费者、广大的网络用户,保护该利益同时也不至于损害公共利益则该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前往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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