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家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免税
楚刘飨 TO: 2012-4-18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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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网消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称,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于是,各地纷纷传出“房产加名应征税”的消息。随着中秋节的临近,关于征收“月饼税”的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一场不大不小的风波。一时间,众说纷纭,着实叫人摸不着头脑。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税专家给出了明确说法。

  “加名税”各地态度不同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发布后,各地纷纷传出“房产加名应征税”的消息,南京、武汉等地均在传闻之列。让大家困惑的是,据媒体报道,短短几天,南京关于加名税变了多个说法:从“即日开征”,到“等国税总局的意见”,再到“暂不征收”。武汉也存在着房产、税收等各部门口径不一的情况。

  近日,南京市地税局在其网站登出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该回复指出,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婚前房产归个人所有,将原本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即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给另一方,按照现行规定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但各地对加名税做法、态度不尽相同。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表示,广州目前政策暂无变化,房屋产权证夫妻一方加名不征收契税。只要夫妻双方带齐证件,到交易大厅办理,并与相关部门签订证明该产权是“夫妻双方共用财产”的协议,则可免征契税。

  有公众表示,在一些地方政府对于加名是否征税理解不一、做法不一的情况下,国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地维护法制统一,尽快出台法规,确定征还是不征,不能听任地方政府各行其是。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月饼税”并不是新增税种

  中秋节将近,作为员工福利很多企业都将向职工发放月饼,小小月饼需要征税却引起了轩然大波。在某知名网站的微博上16000多网民参与的“公司发月饼该不该缴纳‘月饼税’”的投票中,92%的网民都表示不该征收,认为该征收和不好说的网民仅各占4%。

事实上,月饼作为公司发放的一种福利,在税法中早有规定,是应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并不是新增税种。

  早在200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就明确要求,各企业要加强福利费管理,规范福利费的核算。而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只包括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就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是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其他福利均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汪蔚青指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9月1日实施后,如果单位发放月饼,即“扣除法定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月饼实际购买市场货币价格”超过3500元的个人,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就在免征额之下,无需缴税。“根据新的免征额,大部分二三线城市的工薪阶层应该可以免于缴纳‘月饼税’。 ”

  专家认为,“月饼税”一直征收,并非今年的新事物,不过监管和征收成本比较高,并没有很好地执行,如今只是又被拿出来说事而已。

  综合中新社、《人民日报》报道前往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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