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讯快报]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何波上线《平安法治随州》栏目谈征地管理
SCORPIO TO: 2018-7-4 10:48 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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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嘉宾: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副局长何波同志。

本期节目主题: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给大家讲解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重点是大家所关心的征地管理的相关程序和政策,与大家进行交流和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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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听众大家好。欢迎收听本期《平安法治随州》,我是梅莉。我们节目的直播时段为调频100.8兆赫中波1008千赫随州综合广播上午10:00—10:30,节目直播过程中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参与节目:拨打两路热线 3224382和3222156,在微信公众号搜索“随州新闻综合广播”、新浪微博搜索“随州新闻广播”关注我们、给我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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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副局长何波同志 做客直播间,就听众朋友们关心的征地管理的相关程序和政策的有关话题来和大家进行沟通交流。何局长,您好!

何局长:各位听众朋友们好,主持人好,我是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副局长何波,非常高兴走进《平安法治随州》直播室。今天,我将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给大家讲解一下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重点是大家所关心的征地管理的相关程序和政策,与大家进行交流和互动。同时,也热忱欢迎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好城区国土资源管理的职责,为随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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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进步,与之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都在不断的加强,基层土地管理也随之不断的进步,何局长您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对如何做好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哪些具体措施?

何局长:我认为要做好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规划对建设用地的统筹和管控作用,切实做好其他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以确保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调控和引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重点保障国家和省级项目用地需要,不得安排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既要保障经济发展,又要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要依法、及时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和供应,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和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我们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提前介入,加强对用地单位申请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的指导;要切实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服务保障服务工作,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等建设用地供应的保障力度;要多方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过去供应的土地,应加大检查的力度,随时掌握其利用情况,对闲置和空闲的存量土地,政府通过公开收购、储备、拍卖得以盘活,使政府收益逐年增加。

(二)严格遵守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土地法作为土地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土地规划与利用管理以及相应管理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应赋予集体土地独立的和完整的法律地位,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适用条件,充分体现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保护的宪法精神。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的对象、管理机构设置、管理职能、管理手段法律惩罚等事宜,从多个层面和不同方面对地方政府的土地权力予以制约,通过严格遵守土地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监督机制中的责任追究机制的完善。同时,还要有效完善土地执法的协作机制,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土地重大案件专项报告制度,对于顶风违法违纪的案件,一定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三)切实加强国土资源保护。首先,应该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监督工作,要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相关违法乱纪行为叫停,加大处罚力度,净化社会风气,促进中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强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对国土资源的保护意识。目前,我市出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数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引起的。因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使个人及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到国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能够有效避免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主持人:国土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为保障经济发展供应土地 ,其中就涉及到土地征收,请问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和权限是怎样的?

何局长:国家对土地征收法律规定有这样几条。1、《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但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用地审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一致,分为国务院、省政府、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三级;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按审批权限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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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集体土地征收有哪些程序?

何局长:按照工作内容和时序,土地征收程序分为批前程序、征地报批、批后实施三个主要阶段。

(一)批前程序(告知、确认、听证)根据国务院〔2004〕28号文件规定,报批前应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即在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及听证权利告知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二)征地报批(组卷、上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即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规划、计划、城市规划、用地需求等相关程序及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批后实施程序(两公告一登记)一是征收土地公告。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到用地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主要包括以下5项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权属;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5.对公告中有关事项进行咨询和解释的单位、联系方式。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各类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4.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三是征地补偿登记。征地公告后,对征地范围内各种受影响物权的数量、性质、权属等详细情况进行最后确认的环节。 四是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主持人:相信很多老百姓和被征地农民最关心的是的就是征地补偿问题,请问征地补偿费的构成和我市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何局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是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现行的征地补偿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鄂土资函〔2014〕242号)规定,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鄂政发[2014]12号文件公布了全省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随州共分3个片区10个等别,曾都区分为4个等别,Ⅰ等为市中心城区东城文峰塔、西城双龙寺、南郊瓜园、北郊黄垅等社区(村),标准为48300元/亩;Ⅱ等为市高新区寨湾、裕民、南郊柳树淌等社区(村),标准为41160元/亩,Ⅲ等为涢水、响水桥、两水沟等社区(村)和淅河镇,标准为36100元/亩;Ⅳ等为曾都区何店万店、洛阳、府河4个乡镇,标准为33300元/亩。折算系数:曾都、随县一般耕地1;菜地、果园、茶园1.1;精养鱼池1.2;林地0.8;未利用地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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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维护权益”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国务院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先保后征”,这是一项利民政策,对于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起要重要作用。请您对“先保后征”这一政策作一具体解读,并介绍一下近几年来是如何实施这项政策的?

何局长:2014年11月27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要求在征地批准前将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5年2月,省人社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厅、农业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我市接连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如随政发〔2015〕22号《关于随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随政办发〔2017〕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补贴)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这些文件的出台建立完善了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保、应保应保。随政发〔2015〕22文件中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2.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4.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5.年满16周岁。

各级文件下发后,我局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多渠道、多途径向社会、广大群众全面、准确、深入宣传文件精神。二是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要求,先保后征,没有社保相关要件的用地手续一律不予报批。国土部门主要是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和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截止目前已为21个批次、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的1600余人参保,需补偿的4700余万元社保资金已全部落实到位,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三是做好养老保险补偿政策实施后老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审核了2015年以前批准的28个批次涉及柳树淌、文峰塔、前进、涢水、白桃等社区2000余亩耕地的老被征地农民5000余人的社保,保证了老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使部分遗留问题得以解决。

主持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整体上升,近年来农民旧房换新房、自建二套房或是到城镇购置新房的越来越多,不过农民建房可不是随便找块地,或是在自家承包地找砖瓦匠这么一砌就行的,农民建房它也得合法合规,不然它就是违法建房,面临拆除处罚,那么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哪些条件,遵守哪些规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请您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何局长:现在我就来谈谈农民建房的一些政策要求。农民建房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文件执行。

(一)农村村民符合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条件。1、农村村民无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1、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2、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3、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民个人建房还必须符合遵守的规定。1、必须符合两个规划,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2、选址尽量不要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3、使用农用地的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每户应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镇居民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四)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一并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涉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材料:1、身份证; 2、户口薄; 3、规划许可证; 4、个人建房用地申请书;5、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6、占用林地需使用林地同意书。

主持人:随着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传统农业模式逐渐被现代化农业模式所替代,设施农业用地将持续增长,请何局长给大家介绍一下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

何局长:(一)设施农用地的政策依据。2016年12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1、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2、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流程。1、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2、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国土部门现场查勘,核实设施农业用地是否超过规定控制规模和比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是否合理,权属有无争议,土地复垦责任是否明确。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1.乡镇政府备案请示;2.设施农用地备案表;3.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及比例;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说明规划部门意见);4.土地使用协议;5.其他附件:农业、规划、林业、环保、畜牧、水利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流转证;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附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材料和补划方案)、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主持人:在近半个小时的节目里,何局长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程序给大家做了详细的介绍,相信大家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感谢何局长,也感谢您的收听关注,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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