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资讯]5青年拒服兵役被罚款优待金5倍 禁当公务员
金戈 TO: 2016-7-29 08:40 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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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快讯(suinews.cn)  夏季招兵工作又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宪法》《国防法》《兵役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在中国,兵役除了具有普遍义务性,还具有强制性。无论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拒绝服兵役,都是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的。近日,《中国新闻网》以江苏5人拒服兵役被罚款优待金5倍 禁当公务员为例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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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来自于网络

原标题:江苏丰县5人拒服兵役被罚款优待金5倍 禁当公务员
中国新闻网 特约通讯员王少亭报道:7月20日,江苏省丰县王沟镇政府办公会上,镇领导宣读了前不久县政府出台的《关于2015年思想退兵有关情况处理的决定》。这是新修订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颁布以来,丰县县政府作出的第一份关于拒服兵役的行政处理决定,树立了鲜明的舆论导向,为接下来兵员依法征集提供了有力依据。
据悉,文件对出现思想退兵问题的3个镇进行了通报,对被退回的5名应征青年,取消了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按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5倍予以罚款。有关单位对退兵人员不予复工、复职、复学。退兵人员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2年内不得出国(境),并将其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可谓处罚严厉、措施具体。但是,文件下发多日,社会反响平平,这引起县政府和人武部的高度关注。后经了解发现,文件下发后,不少单位并没有组织传达学习,而是直接归档处理。
“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如果处罚不能发挥社会警示效应,这个决定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丰县人武部部长宋恒说。为此,县人武部协调县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组织利用征兵宣传的有利时机,深入社区村组,传达文件精神,宣讲兵役法规,反思问题教训,开展国防教育,在全县掀起依法征集的热潮。县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放征兵宣传公益广告,邀请司法工作人员、县人武部领导、国防教育专家开展电视评说,以案说法,明析拒服兵役带来的社会影响、现实危害,说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规依据、时代意义,特别讲清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增强了群众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同感和支持率。此外,他们还利用政府征兵微信公众号,推送征兵宣传资料、电视评论节目等内容,引导适龄青年认真思考参军意愿,审慎做出选择。截至7月21日,全县应征报名2583人,应征青年纷纷表示将严肃对待所做决定,决不让思想退兵问题在自己身上发生。相关链接:
在中国,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说明,公民是否加入国家的武装力量,包括常备武装力量和国防后备力量,都不取决于公民个人的主观意愿,而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第55条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的安全、领土完整和主权独立,关系到全体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能否实现,关系到全面小康社会能否按期建成。公民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直接方式就是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因此,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宪法》作为法律之母,第55条的规定为公民依法服兵役提供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依据。
《国防法》是中国在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是指导、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基本依据。依据《宪法》第55条、《国防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这就在国防基本法律中,重申了《宪法》关于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的规定。
《兵役法》作为公民服兵役的基本法律,全面反映了《宪法》第55条对公民服兵役的要求。新中国成立至今先后颁布过两部《兵役法》,都明确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兵役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很明显,这是《宪法》关于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规定的具体化。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男性公民,亦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有依照《兵役法》规定服兵役的义务。履行兵役义务,不论是中国56个民族中的哪一个,均应依法服兵役;不论是黄种人、加入中国国籍的白种人和其他种族的人,应依法服兵役;中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各种职业,均应依法服兵役;不论何种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宗教信仰,均应依法服兵役;不分教育程度,不论是从未接受过教育直到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都不得因此而拒绝履行兵役义务。
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二部《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1984年《兵役法》中规定的履行兵役义务的人员的范围,几乎与1955年《兵役法》相同,只是把原先的“男性公民”扩展到“全体公民”。当然,除非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以及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此后,1984年的《兵役法》在1998年、2009年和2011年经历了3次较大的修改,涉及的内容包括兵役制度、服役时间、服役年龄等。如《兵役法》第12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但修改后的每一部《兵役法》都在第3条重申了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的规定。
可见,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是法定的应当履行的职责。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适龄青年基数比较庞大,实际每年参军人数比较少,以致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是选征兵役制,即在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年中挑选一小部分人履行兵役义务。
《兵役法》对于特殊情况的家庭或人员,如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以及正在学习期间的学生服兵役也作了相关规定。1998年《兵役法》规定的“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缓征在校大学生的法律规定,事实上等于不征,因为大学生毕业后,年龄大都超过22周岁,成为不符合当时征集条件的群体。
大学生缓征的规定,致使高素质适龄青年应征人数减少,不利于兵员文化素质提高。为此,2001年修改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2001年对1998年《兵役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正式取消对在校大学生缓征的规定。也就是说,不论是大学生还是高中毕业生或其他公民,只要符合条件,都要依法履行兵役义务,这样更体现了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性和公平性。
同时,《兵役法》第15条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由此可见,依法服兵役是优先应尽的义务。
此外,国务院、中央军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公民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可见,每个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是中国国防法规一以贯之的要求。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出现逃避服兵役的情况,对逃避兵役者的处罚,中国法律也作了规定。在中国,兵役除了具有普遍义务性,还具有强制性。无论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拒绝服兵役,都是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的。中国现行的《兵役法》设专章规定了违反兵役行为的惩处办法。其中第66条规定公民的违法行为有3种:一是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是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是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对于这些行为,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迫使其履行兵役义务。对于有第二种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公民,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在战时,公民有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6条的规定,公民战时拒绝、逃避兵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或逃避服兵役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为什么违法者要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兵役法》的相关规定,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必须进行兵役登记。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接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预征对象通知书的适龄公民,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自行前往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民,接到征集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入伍服役。
对符合兵役登记和体检检查或服现役条件而拒绝、逃避的应征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开导,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目前,各地根据《兵役法》规定细化了这一惩处办法,规定处罚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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