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资讯]正直的平易近人的工商局长局长
楚刘飨 TO: 2013-6-9 15:03
&:16477+
求支持者  

今年315在购物中心市工商局《消法》宣传桌旁,偶遇市工商局朱局长。已是死心的我,已是死案的购房纠纷合同,我只是欲吐一口怨气:朱局长,我已无所求,只是对消委不作为有点想法。朱局长和蔼近人,“你说,对我们的工作人员有意见可以提。”接着叫我讲案情,我说,商家在对面,商家是市人大代表,是省人大代表。未等我说完,朱局长说:世界代表又怎么样?!朱局长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的威严,给了我勇气。我简单的述说了案情:6年前因开发商购房合同违约投诉到消委,经过七、八个月的诉求,来往消委,最后得到消委的答复是“对方不来”,最终以开发商不签正式合同、我不能买房告终,损失近二十万元。朱局长叫我写一份材料给他。
    消委得到朱局长转办的案件材料,于5月14日短信欲索我子通信地址,16日我以挂号信作答,17日又短信索要委托书;22日我到消委被突如其来的质问:“打你几次电话,你怎么不来!”搞得我莫名其妙,最后质问人解释“是xxx说的。”23日又往消委,原经办人、也是此次经办人仍坚持索要委托书,我问:“是开发商要,还是你要?”“我要。”我说“答复意见你看了吗?”“看了,要有法律依据!”我答:“答复意见第一条就是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9条、民法通则第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经办人回复,向领导汇报。我希望此次受到朱局长的关心,我的诉求赔偿能得到如愿。
附,3013年3月15日致朱局长信;

尊敬的市工商局朱局长:您好!
2013年315消费者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幸于大街诉求于您。 我说,商家是市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您说, “世界代表”(又怎样?)您刚直不阿、不畏权贵的执法态度和言辞,感动了一个普通老百姓,暂不管案件的后果如何,我首先要表示对您感谢,向您致敬!您的言辞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体现了执法者的威严,增加了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我怀着希望,向您寄来索赔材料,请您依法书面审查诉求及证据,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断、处理。您们多维护消费者一份权益,社会就多一份稳定,老百姓对党和政府就多一份信任(少一点怨言),人间就多一份阳光,多一份温暖。
谢谢!
诉求人     2013年3月15日



2013年5月16日致消委答复意见

关于贵委索要我之子通信地址一事的答复意见
市消委:您好!
5月14日收贵委短信索要我子通信地址一事,作以下答复: 我代理子的民事行为具有表见代理权。
一、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
《民法通则》第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解释,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如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等,这些事实的具备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如果本人(被代理人)在代理行为发生后,对该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自然构成有权代理。
二、关于表见代理已实施的事实:
1、原购房前期的付款是由我父子共筹,各占一半,除认购书由我子签名外,购房及纷争全程均由我夫妇操作,所以我夫妇是权利人。
2、315,市工商局朱局长现场认可了我的代理权并受理了此案。而且我在2008年数月的诉求中,贵委也已认可了我的表见代理权。在2012年3月,我向贵委欲索原投诉材料时,贵委声称:我已与售房人达成协议(不实),即贵委再一次认可了我的表见代理权。
3、经数月诉求无果,贵委告知于我:售房人不来,贵方无强制权。我在最后诉求无望中,便与妻商议“追回房款”。经托人并请中国银行主任协同,取回房款转存于中国银行。房款的讨要,我子并未参与;153434元房款的取出,售房人并未要我子出具任何手续,表示了售房人对我夫妇表见代理权的认可。如果今天解决购房纷争,要我子参与或出具委托书,认为我夫妇无权代理,即否认了前期纷争中我夫妇的代理权。否认的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未解除,售房人未给付房款,也就是纷争房未售出、仍存在,这是售房人不会承认的。
4、消费者因对消委的信任,寄最后一线希望于消委,贵委(隶属于工商局)虽认可了我的代理权,但终因事多又无执法权,致使交易失败,致使我购房不能,造成了我巨大的经济损失。责任虽是售房人的强权,但贵委亦负有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
5、另外,我子任高中毕业班班主任,现在面临高中考前的激战,其日夜跟随学生,与学生同吃同住,为了学生的未来、为了对党的教育事业负责、为了对得起学生家长,他无暇、也无权离开学生。我亦无权打扰,我于下周来贵委诉求。
此呈
市消委
诉求人 xxx   2013年5月16日前往首页>>

特别声明:此贴由论坛会员楚刘飨上传发布,不代表《随州圈》的观点和立场,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该帖主负责;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原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通知发布者支付稿酬。

暴恐及非法信息邮件举报:cnszlj#outlook.com(#替换成@) 或 站内举报

条评论
相关推荐